深发改〔2020〕188号
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109号)要求,综合上游气源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管道燃气购销差价三方面降价空间以及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市燃气集团”)主动降价因素,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用气价格。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我市酒店、餐饮类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市燃气集团《关于支持酒店、餐饮类商业客户共渡难关的方案》(深燃〔2020〕29号)执行,即按原气价(2020年1月份气价,下同)的70%结算;除酒店、餐饮类外的其他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原气价降低0.25元/立方米。各用户的降价金额由市燃气集团在4月份收取的气费中抵扣,4月收取气费不足抵扣部分顺延直至抵扣完毕。
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所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原气价降低0.13元/立方米。
二、降低燃气电厂用气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供应燃气电厂价格随气源价格联动下调,并在此基础上,较原气价再降低0.02元/立方米。
三、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11元/立方米;燃气电厂配气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8〕1679号)执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仍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8〕1678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抓紧落实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市燃气集团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降价政策,切实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全部降价红利传导至非居民用气用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市燃气集团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及时报送降价情况。从4月份开始,市燃气集团每月初将上月降价情况报我委(价格处),直至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工作结束。
(四)加强监督检查。请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我委。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