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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5-12-30 16:24
名 称: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安排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气,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气。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安排为:
(一)分档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每年5月至10月为0-30(含)立方米、11月至次年4月为0-40(含)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每年5月至10月为30-35(含)立方米、 11月至次年4月为40-45(含)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每年5月至10月为35立方米以上、11月至次年4月为45立方米以上。
(二)分档气价
各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为3.5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4.0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5.25元/立方米。
季节 |
阶梯分档 |
覆盖率 |
户月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 (元/立方米) |
夏季(5-10月) |
第一档 |
92% |
0-30(含) |
3.50 |
第二档 |
95% |
30-35(含) |
4.00 |
|
第三档 |
100% |
35以上 |
5.25 |
|
冬季(11-次年4月) |
第一档 |
91% |
0-40(含) |
3.50 |
第二档 |
94% |
40-45(含) |
4.00 |
|
第三档 |
100% |
45以上 |
5.25 |
(三)计量周期
按月度周期计量,当月度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计量在月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配套措施
(一)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即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计收气费),但不执行阶梯气量,气价统一按3.70元/立方米执行。
(二)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深圳市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主身份证到市燃气集团公告的管道气营业厅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可享受每户每月20元的定额优惠。定额优惠当月有效,从当月气价中扣减。
(三)方案实施后,请市燃气集团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确保供气质量和安全,提高市民满意度。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2月1日起抄见气量)实施。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