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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应急规〔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
(四)市、区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依职权发现。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
(一)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政府”)或者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本区政府或本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区政府与区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对于挂牌督办的层级分工,由各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二)市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特点突出、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确有必要由本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市行业监管部门与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政府对挂牌督办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市安委会或授权市安委办指定。
(四)市政府(具体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报市政府批准,下同)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1.跨区、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2.整治难度大,区政府或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确需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已由区人民政府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4.国家、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由市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拟提请国家、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具体以市政府名义上报。
第九条 各区政府和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规定报送上一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并按规定向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报送。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写《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别、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主要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初步估算治理资金等信息,并按照类别分别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本区规定自行决定挂牌督办或报请区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挂牌督办:
(一)经核查评估,确属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上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挂牌单位)经核查评估决定挂牌督办的,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分送相关区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同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作为挂牌单位的,督办单位按照《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市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的,可以确定隐患所在区行业监管部门或市行业监管部门在隐患所在区的派出机关作为督办单位;区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的,可以确定隐患所在街道办作为督办单位。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实行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期限整治。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实施挂牌督办的,由挂牌单位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的版式、规格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定,警示牌上应当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整改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并向挂牌单位备案。
治理责任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七条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暂扣有关证照;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并按规定向社会通报;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审查验收合格,经挂牌单位批准核销,应准予复产复工。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资金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相应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经费,对依靠责任单位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投入高、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除按挂牌督办要求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外,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督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挂牌督办期间,至少进行两次进展情况督查。督促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每月向挂牌单位函报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组织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见附件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加以改正;审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后10日内未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经督办单位主动检查发现其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无望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延期、吊销证照、依法关闭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治理时限届满前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见附件3)。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经挂牌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只能1次,最长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和巡查范围,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当年取消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区政府或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存在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挂牌而未挂牌、到期未完成等情形的,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有关规定相应扣分。治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或市、区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由市或区政府采取发函提醒、专项督导、约谈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纠正,并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有关规定相应扣分。
第二十六条 治理责任单位未经挂牌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由挂牌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被挂牌单位拒不改正的,依法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治理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且负有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