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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审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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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广深铁路新木涵洞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信息来源:龙岗区审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8-05 17:5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9〕1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2月28日至5月20日,对平湖街道广深铁路新木涵洞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平湖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平湖街道,经深龙发改〔2008〕158号文批准实施,计划投资1,08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与平湖街道财政按1:1投资。工程主要内容为在广深铁路原有框架箱涵基础上增建一5×5.5米框架涵,供东往西车辆通行,框架涵全长18米,中心里程为广深K130+220.4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建设单位为平湖街道办,代建管理单位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由代建单位组织在南昌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是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平湖街道办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为9,261,839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南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程于2008年11月20日开工,2009年7月3日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10,407,487元,审定造价9,879,581.80元(其中建安费8,933,629.70元),核减527,905.20元,核减率5.07%。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根据平湖街道办提供资料查证,截至审计,平湖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9,954,708元,已上缴结余资金792,095.6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工程现场资料严重缺失且有错漏的问题;在财务管理方面,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具体情况为:

  1.工程资料不真实,工程招标资料中存在两份不同时间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工程资料不完整,该项目仅存有旋喷桩施工记录,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另外,旋喷桩施工记录缺失D17~D31桩位施工记录;

  3.工程资料不准确,项目旋喷桩施工记录中出现同一台施工机器在相同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桩位处的情况。

  (二)工程管理不规范。

  1.超工期建设。本工程于2008年11月20日开工,2009年5月2日完工。合同工期118天,实际工期164天,且施工单位未向建设、监理单位申报工期延误申请。

  2.合同签约把关不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部分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不一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约定工程预付款按中标价的30%支付,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专用条款第24条为“工程预付款按中标价的20%支付”。

  (三)多计工程造价527,905.20元。主要原因是:

  1.旋喷桩施工记录缺失及错误,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减328,209.30元;

  2.工程设计费、岩土工程勘察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等共核减199,695.90元。

  (四)多付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程其他费33,415.90元。该项目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测量均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审定价318,876.10元,已付款352,292元,多付工程其他费33,415.90元。

  (五)未及时送审影响工程结算审计。本工程于2009年7月3日竣工验收,2013年7月12日完成结算审核,2018年12月才报送决算审计,因管理人员变动等问题造成审计取证困难,影响工程结算审计。

  六、审计建议及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今后在类似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代建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监管工作,严禁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关于工程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今后在类似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工程管理规定完善相关程序。

  (三)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造价及其他费用527,905.20元予以扣减。

  (四)关于多付工程其他费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多付的工程款       33,415.90元建设单位予以追回。

  (五)关于未及时送审影响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及时申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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