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8〕4号审计通知书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1月10日至6月11日,对深圳市龙岗区2013年市容环境提升-第二批市政道路灯光改造工程(平湖街道)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平湖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龙岗区2013年市容环境提升-第二批市政道路灯光改造工程(平湖街道)于2014年7月经区发改局批复项目总概算(深龙发改〔2014〕416号文)819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工程位于平湖街道,工程范围为嘉诚路、富裕路、富盛路、富兴路、富康路等22条未配套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新建100KVA箱式变压器1座,单臂路灯370套,挂墙路灯123套及配套配电箱、电缆等。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平湖街道办,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设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4年12月3日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平台抽签定标,中标合同价6,101,453.43元,中标价为招标控制价下浮10%。工程于2015年3月2日开工,2015年9月10日完工,2016年1月15日竣工验收。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竣工决算审计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审计过程中审核该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列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项目投资完成的总体情况,归集项目的建设总成本,通过检查和审核相关资料得出审计结论,并分析和评价项目建设实施、财务管理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平湖街道办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价6,869,400.65元。经审计,审定价5,879,425.05元(其中建安费5,350,708.64元),核减989,975.60元,核减率14.41%。
截止审计日期,平湖街道办共收到龙岗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4,401,517.22元,另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工程款项897,0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工程资料齐全,但存在签定合同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统一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989,975.60元。主要是:1.建安工程费多计电力电缆、电缆保护管、挖土方等工程量及虚报结算罚款等,核减925,759.42元;2.工程其它费因调整计费基数、系数,核减64,216.18元。
(二)多付工程设计费13,484.86元。本工程设计费审定价187,439.40元,已支付给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200,924.26元,多付13,484.86元。
(三)签定合同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统一。主要有:
1.设计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与招标文件不符。设计合同专用条款第7.4.1约定设计费结算时以本工程经发改局批复的建安费作为计费额,而招标文件约定结算时以项目结算价为计费依据。签定设计合同时不够严谨,约定结算方式与招标文件条款不统一。
2.设计合同中约定计费系数与招标时约定不符。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工程复杂调整系数为1,而招标时报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岗区2013年市容环境提升-第二批市政道路灯光改造工程设计费情况说明的函》(龙平街函〔2013〕329号)中第四(三)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中标金额也是按系数0.85计算。签定设计合同时未按招标约定的工程复杂系数执行。
3.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与中标工期不统一。该工程中标工期180天,而签定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22天,签定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未按中标工期执行。本工程实际施工工期为320天,建设单位在审批《工程延期申请表》时,计算合同工期又以180天计算。建设单位签定合同条款不严谨。
(四)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6年1月竣工验收,2017年11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四、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989,975.60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989,975.60元予以调减,审定总造价为5,879,425.05元。
(二)关于多付工程设计费13,484.8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多付给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3,484.86元建设单位予以收缴。
(三)关于签定合同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统一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签定合同时,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执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同时应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平湖街道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