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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函〔2023〕15号
陈晓云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圳市安宁疗护实施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你们提出的进一步推广安宁疗护实施的建议,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我局办理部门负责同志通过电话、微信、座谈等方式多次与代表进行交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建议》中涉及我局工作职责的为“建议(一)推动安宁疗护医保支付”,其中包括两项工作内容。
(一)推动完善安宁疗护治疗和护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我局成立以来,积极支持我市逐步建立安宁疗护收费制度。目前,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范围内的,执行本市医疗服务项目;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支持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依规申请新增、修订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积极向省医保局报批。同时,持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价格调整总量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合理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相关项目价格,进一步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更优质的安宁疗护相关服务。
(二)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支持安宁疗护发展
我市统一执行国家、省医保目录,接受安宁疗护服务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保按规定予以支付。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完善适合安宁疗护的医保支付方式,根据安宁疗护在不同医疗机构的服务模式,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如安宁疗护患者在我市长期医疗护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床日付费与该机构进行结算;如安宁疗护患者在市内定点社康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床日付费与该机构进行结算;如安宁疗护患者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我局按照病种分值付费(DIP)与该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通过实施不同的医保支付方式,更精细化地补偿医疗费用,激发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的积极性。另外,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在清晰明确安宁疗护的范围界定和诊疗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医保支付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安宁疗护费用各方合理分担的机制。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