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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2-23 15:3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森防火指〔2021〕1号

市委宣传部,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

  《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2月9日

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我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平稳,为深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二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若干名(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

  第三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深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森林火灾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的管理工作;承担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组织发布森林火灾火情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四)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监管范围内森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有关单位在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组织警戒,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

  (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林区违法用火行为,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指挥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和陆地突击救援;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引导,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

  (八)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市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体系、指挥体系、救援体系,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保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向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和伤病员心理危机干预、心理疏导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对大、中、小学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进校园活动。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气象监测,经会商后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令,根据需求提供火灾现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和未来气象条件预测。

  (十五)深圳警备区: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群众。组织民兵加强防扑森林火灾培训演练,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市委大湾区办(市港澳办):负责协调香港有关方面做好应急联动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进督办等工作;

  (四)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五)负责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六)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七)组织森林防灭火科学技术研究;

  (八)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全体会议由总指挥主持,遇特殊情况,由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进督办落实。

  第十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

  第十一条 军地应急联动联席会议机制,驻深部队、市委军民融合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及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做好通讯、物资等应急保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军地联动指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 森林火险气象预警联合发布与会商机制,依据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技术指标等级,及时启动会商机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视情况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会商,形成会商意见后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警。

  第十三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挂牌督办、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文件按程序报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总指挥、副总指挥。

  第十五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全年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按要求完成。

  第十六条 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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