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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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2-25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校企合作,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5年)》(深府办〔2012〕14号)要求,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既是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也是企业员工提高职业技能、更新业务知识的有效途径,对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实现职业教育专业与产业对接、学校与企业对接、课程体系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打造深圳质量提供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主要内容
  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与就业推荐、学生实习实训、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企业设立奖学金,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
  (一)共建三级实训中心体系。
  按照产业导向、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集中投入的原则,重点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批设备先进、技术超前、集产学研于一体的职业院校专业实训中心。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健全的区域性公共实训中心和企业实训基地,形成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区域—学校—企业三级实训中心体系。进一步充实和更新现有实习实训基地的相关设备设施,创新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模式,减少重复建设,实现错位发展。
  (二)共建专业核心课程。
  职业院校加强对企业的调研,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与企业共同制定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设置,制定课程标准,共同编制专业教学大纲、开发专业核心课程、编写专业精品教材。课程内容应及时反映生产技术发展情况和规范要求,实现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相统一,兼顾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要求,并建立教学内容更新的长效机制。
  (三)共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职业院校建立专、兼职结合的专业教学师资队伍,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不少于两个月。
  (四)共同实施学生实习实训管理。
  职业院校切实加强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实训学生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积极接收合作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工作。实习实训期间实施“双辅导员”制,学校可聘请企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学生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与学校专业教师(或管理教师)共同实施管理。校企双方教师要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操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实习结束时,由校企双方根据操行表现和职业技能成绩,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学分制考核范围。学校对实习实训管理给予经费保障。
  (五)共同开展企业员工继续教育。
  职业院校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员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企业提升应用型管理岗位人员及职业技术人才的职业资格等级。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举办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共建专业研发和服务机构。
  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专业研发和服务机构。一是由学校投入部分专业人员或提供技术,与合作企业共建应用技术研发、推广、服务机构。二是利用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结合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成立产、教、研机构,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三、人才培养
  (一)工学结合。
  进一步深化职业院校教学改革,积极推行“专业认知、职业体验、基础学习、生产实习、岗位学习、顶岗实习”六层推进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丰富内容。把“教产结合、工学结合、校企一体”纳入职业院校的基本教学制度,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限为12个月;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限为6个月。参加实习学生每人每月可享受650元生活补贴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所在企业,按接收实习实训学生实际人数以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公办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实习期间的相关补贴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企业校区联合办学。
  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建企业校区(教学点),探索 “企业办班”、“教学工厂”、“生产实训一体化车间”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逐渐建立企业出场地,政府出资金,学校出师资,校企共同管理的联合办学模式。
  (三)企业专班订单培养。
  围绕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岗位需求,在校内开办企业专班,与企业共同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逐步实现招工即招生、培养与就业一体化。对长期没有订单或就业率不高的专业适时调整。
  (四)专业与产业对接。
  建立校企对话机制,探索专业与产业对接模式。组织职业院校相关专业骨干教师,与对口产业的专家、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对话,相互了解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体系、师资结构、教学方式、实习实训要求等情况和产业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信息,共商人才培养方案,促进职业教育专业与产业无缝对接。
  (五)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
  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集师生教学实践、企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和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对效益良好并经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按其所属公办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核拨建设经费。
  四、合作平台
  (一)职业教育集团。
  职业教育集团是职业院校、企业等组织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而组成的教育团体。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集团作用,将其建成学校和企业之间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研发推广平台。对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全市性大型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市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二)行业组织。
  全市各行业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本行业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的知识、技术、资源、信息等优势,积极参与校企共同制定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共同开发专业教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工作,强化指导、沟通、协调和服务职能。
  五、实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
  1.市、区政府保障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需求,所需经费在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中列支。
  2.研究对校企合作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资金扶持、企业员工积分入户、用水用电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吸引、支持、鼓励和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3.企业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工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依法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设立实习实训基地的,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补贴政策。
  7.实习实训基地在保证学生实习实训的前提下,可承担部分生产任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勤工俭学。
  (三)职责分工。
  市职业技术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要通力合作,履行职责,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搭建平台,指导解决校企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教育、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大力支持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支持校企合作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强对校企合作共建校区(教学点)、实训基地的检查、督导,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等部门要为职业院校提供产业发展信息,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高新技术产业对接,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市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教育投入政策,加大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扶持力度,落实职业院校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配套资金。
  市国资部门要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
  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本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支持本区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为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培养、培训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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