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高起点建设特色学院,加快特色学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一)充分认识建设特色学院的重要意义。建设特色学院是深圳经济特区在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创造深圳质量、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特区优势、创新高等教育体制机制、快速集聚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重要路径。要通过建设特色学院,充分利用深圳的科技创新环境和优势产业支撑,形成高等教育国际化和特色化高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特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特色学院建设以高端人才培养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质量优先,体现深圳质量。一是突出需求导向,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相匹配。二是突出专业导向,按照“小而精”的原则,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三是突出开放导向,引进国内外一流高等教育资源,吸引国际一流人才,借鉴国际先进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坚持开放式、国际化办学。
(三)建设重点。“十二五”期间,重点在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金融、艺术等领域(以下统称重点支持领域)建设10所特色学院。
二、积极探索,强化合作
(四)办学性质。特色学院可由国内外著名高校与科研机构或企业强强联合举办,是为特定产业或领域发展服务的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运用的教育机构,主要开展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注重与业内龙头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合作,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发展。
(五)办学模式。根据国家现行高等教育政策,采取中外合作办学等模式,嫁接国际一流高校,在学科设置、教学安排、评价体系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六)参与单位。特色学院的参与各方为境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参与合作的境内大学原则上应居全国综合排名前30名或专业排名前5名,境外大学原则上应居全球综合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20名。积极支持依托我市现有高校建设特色学院。
(七)师资力量。特色学院应建立全球招聘制度,优先考虑专业领军人才,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全球招聘范围包括在专业学科教学及科研领域有突出成就的教授和高端人才,形式包括聘请有成熟专业教学、科研经验的兼职教师,也可从合作办学的高校、科研机构直接招聘。
(八)组织机构。特色学院根据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机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九)校园选址。集中选址与分散选址相结合。在我市高校集聚区,集中布局建设特色学院,共享教育公共设施、公共课程和生活服务。同时依据重点支持领域的产业空间布局,充分挖掘拟建特色学院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现有基础设施资源,或者通过城市更新,将旧厂房、旧校舍等改造为办学场所。
充分调动各区(新区)建设特色学院的积极性。各区(新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牵头引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举办特色学院的,优先落户该区。
三、政策引导,经费资助
(十)专项经费资助。“十二五”期间,根据特色学院建设进度和需要,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办学经费补贴。对重点支持领域独立设置的特色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在深圳的,按照市属高校标准给予办学经费补贴;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虽不在深圳,但培养方式与深圳大学城三所研究生院相同的,按照大学城标准给予办学经费补贴。对重点支持领域非独立设置的特色学院,按以上方式减半给予办学经费补贴。其他类型的,采取“一校一策”方式确定。
其他领域独立设置、非独立设置的特色学院,分别按照以上方式,相应减半给予办学经费补贴。
(十二)支持解决办公办学场所。特色学院筹建期间租用办公、办学场所的,参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筹建期满,经市特色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给予重点支持的特色学院,为其建设独立校园创造条件。
(十三)支持人才队伍建设。特色学院引进的高端人才适用深圳市引进高端人才政策。经认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1+6”政策、“孔雀计划”等规定的高端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十四)支持实验室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由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由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其他领域特色学院承担上述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十五)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研发的,由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由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其他领域特色学院承担上述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十六)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产业化项目,由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承担国家级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由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其他领域特色学院承担上述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扶持和应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的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探索开展特色学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商业贷款。将特色学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我市再担保体系重点支持,给予最优惠、优先的再担保政策倾斜。
(十八)支持优先申报“2011计划”。重点支持领域特色学院符合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计划”)要求的,支持其优先申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十九)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特色学院,可享受投资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可视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特色学院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特色学院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教育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外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
各拟建特色学院分别成立筹建办公室,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十一)评审认定程序。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根据本文件研究形成建设有关特色学院的申报材料,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后,形成意见提交领导小组。
(二十二)开展绩效评价。经领导小组同意建设的特色学院,应进一步整合资源,落实办学条件,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学院建设步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特色学院上报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对办学效果不佳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特色学院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特色学院办学标准的,取消特色学院资格并责令退回有关资助。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