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龙华、民治、观澜、观湖、大浪、福城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期限
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辖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
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村级工业园、出租屋等场所(不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465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146965
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民治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2: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大浪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3: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观澜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4: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福城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5: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龙华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6: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观湖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