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投标人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进行正常年度考核(若投标人存在总所和分所的,只允许总所或其中一家分所参与投标,分所投标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和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材料须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