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或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且同一家总公司(或总所)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或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还必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格式自定),加盖双方公章,《联合体投标协议》须明确牵头人,并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