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投标人的报价不可高于预算(限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为完成项目及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项目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1)中标人为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支持费用;(2)项目调研费用;(3)项目产生的专家费用;(4)中标人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5)中标人的办公、通讯、交通费用;(6)项目材料统计、分析费用;(7)项目成果文本印刷费用;(8)中标人以各种方式将文件资料发送至采购人的费用;(9)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税费;(10)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并提供合同要求的成果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 (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