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2016年3月,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出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深圳市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一线施工人员工伤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19年7月起,广东省工伤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关于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有效期的通知》《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省级统筹有关政策文件,已覆盖《办法》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落实省级统筹改革相关要求,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对《办法》进行清理。
二、目标任务
巩固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文件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规定,拟决定废止《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予以废止。
四、其它
《办法》废止后,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按照省级统筹有关政策文件和《关于2024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税发〔2024〕35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