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必要性
为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南府〔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督管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导集体经济依法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我区出台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股份合作公司总体上经营管理更规范,集体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稳定,实施情况符合预期,总体反映较好。
《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目前,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3月陆续印发了《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5个配套操作指引(以下统称《指导意见》),对于集体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我区集体资产监管政策与市级层面政策的一致性及原集体资产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合规性,结合实际,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等规范性文件续期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延长〈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25〕1号),同步推进《办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七章三十条及九个附件,包括总则、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及职责、综合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责任追究、附则等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定监管对象。《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辖区范围内所有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其中包括:分公司、经营部和下属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
二是明晰监管范围。《办法》对股份合作公司重要岗位人员风险防控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规范财务监管、资产租赁管理、严格建设工程招标监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规范企业财务公开、规范印章与合同管理、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监管职责。《办法》对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区相关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关于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四是强调责任追究。《办法》对股份合作公司未按规定或要求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备案或报告等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最长不超过两年不予受理该股份合作公司配套扶持资金申请;对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股份合作公司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的,依法报区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延长期限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2月14日。在《办法》修订完成之前,对于《办法》与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指导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