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后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专栏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1-10 21:3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及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启动《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明确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分别于2024年1月1日、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上述特区法规,我局新增8项海洋环境保护处罚事项。

  二、常见问题解答

  (一)“适用说明”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本次修订新增“适用说明”作为文件的“总则”,规定了执法人员适用《裁量权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的若干规则。“适用说明”充分发挥了规范自由裁量权,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非法倾废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罚款数额大幅提升,此次《裁量权基准》修订后如何规定?

  本次修订对非法倾废也即“未经许可或者未在许可区域倾倒废弃物”的各裁量档次中的船舶吨位进行重新划分修订。

  原因是,特区条例的修订提高了非法倾废的罚款金额,过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罚款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生效后,非法倾废行为的罚款幅度提升至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依据原《裁量权标准》,非法倾废的处罚裁量标准,以倾废船舶的“净吨位”作为主要裁量依据(划分四个违法档次:较轻档次200以下、一般档次200以上600以下、较重档次600以上1000以下、严重档次为1000以上)。在《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大幅提升非法倾废罚款幅度的前提下,我局通过对集中在深圳西部海域从事疏浚、倾废工程的疏浚船舶进行问卷调查,发现若延续原净吨位划分标准,则可能导致非法倾废案件处罚裁量畸重。因此,此次修订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新增的“未经许可或者未在许可区域倾倒废弃物”处罚事项,不再沿用原来的净吨位划分标准,结合调研结果,将大多数案件集中在较轻和一般情节,着重打击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又兼顾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规定净吨位600以下为较轻情节;600以上1200以下为一般情节;1200以上或两年内因非法倾废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为较重情节;倾倒含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的为严重情形的。

  (三)删除了与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相关行政处罚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次修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清理了与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条款数量原有97条,删减80条,新增8条,修订后《裁量权基准》条款数量合计25条。

  此次《裁量权基准》中删除的事项,直接适用中国海警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及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印发的《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的规定。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