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增强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精神,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2021年1月我区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重构了我区专项资金,建立了“1+12+N”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
(一)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要“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财政预算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推动构建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财会监督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修订《管理办法》是优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体系、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2023年12月,我区重磅出台《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六大方面内容103条惠企措施,全力支持辖区企业发展壮大。2024年1月,区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坚持产业立区、制造业当家,持续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主业突出、多元互补的“3+4”区域产业格局。随着我区“11+2”产业集群和“3+4”区域产业格局的深入推进,对产业扶持政策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修订《管理办法》是规范区级区项资金管理流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从《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看,《管理办法》虽然在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该规章制定较早,随着近年来各项财政改革逐步推向深入,部分条款不够具体,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近年来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需打破现有专项资金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和退出机制,不定期开展财政支持资金政策清理工作,推动动态优化调整专项资金设置。
为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补齐贯彻上级规定与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短板弱项,完善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即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目标
修订《管理办法》聚焦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在管理、分配及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围绕提高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一)以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化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程序,规范程序、严控新增,加强专项资金的“出入口”管理,强化实施评估,推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更精准匹配我区“11+2”产业集群政策,支持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以发挥财政资金引领示范作用为目的,优化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总体原则,专项资金优先投入市场机制失灵、亟需政府介入的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优化政策宣贯方式,缩短政策公开宣传、征求意见、正式出台、政策兑现等周期,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三)以防范资金分配使用风险为前提,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一是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申报管理、内控管理、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全面压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二是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三是强调财政、审计部门应积极发挥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专项资金财会监督工作机制,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四)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为目标,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将推动我区“11+2”产业集群发展取得成效、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建立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将资金绩效与政策调整、资金安排挂钩。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删除了“区财政部门牵头专项资金银行监管制度改革”“区财政部门制定商业银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区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内容。
(二)明确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专项资金的政策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结果公示、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纳入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监管,实现监督管理部门“向下看可追溯,向上看全透明”。
(三)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设立条件。一是专项资金设立原则上不基于上级政策简单叠加配套,不追求面面俱到,秉持小而精的理念,围绕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精准定位,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是明确专项资金设立应严格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三是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业务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
(四)加强专项资金的出入口管理。一是严把入口关。明确了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届满延续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均视为新设立专项资金,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二是严把出口关。严格管理期限,并加强评估,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
(五)规范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是强调“提前谋划,储备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二是规范专项资金预算调剂。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专项业务主管部门当年累计调剂专项资金金额达到年初下达部门专项资金总金额10%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审批。三是规范项目评审和项目执行监管。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家评审、事中监管和验收规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产业集群发展成效、专项资金杠杆作用等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要与产业集群发展成效、关键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等挂钩。
(七)加强财会监督检查。一是区财政部门建立完善专项资金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专项资金财会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及重点任务。二是业务主管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财会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开展财会监督自查。三是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参与专项资金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过程监督及履约评价,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