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支持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1号)规定,区财政局在原《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南山区实际,起草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履行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程序后,形成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和规范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南山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6日印发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极大程度地规范了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但有效期将于2025年届满。同时,国家、省、市、区不断出台新的政策,亟需出台与这些政策相匹配的新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契合全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区确有必要制定新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作为起草部门在《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履行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局务会审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三、文件主要内容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系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用途与资助对象、各有关单位职责、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申报与审批,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的程序及不予资助的情形;第三章至第六章,针对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支持土地整备和空间更新、支持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支持配合全区中心工作等条款,细化资助标准,规范表述;第七章为附则,包括名词解释、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四、主要亮点
(一)责任界定清晰。一是在总则中厘清南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申报单位的职责;二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相关方职责作出相应调整,如:明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复核和公示、组织召开会议、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牵头并统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的相关培训等工作职责现由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承担。
(二)划分标准细致。为确保扶持资金更合规、更精准、更合理,将各专项资金管理环节的流程要求、资助标准等规定进一步划分,如:将单个项目资助金额的审定权限由三类转变为四类,分别是10万元以下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超过10万元且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审定、超过30万元且100万元以下的由委员会中的区领导审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委员会会议审定。
(三)覆盖范围拓宽。通过拓宽资助范围将专项资金涵盖更多元化的受益领域,如: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配合政府开展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符合资助要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执行力度强化。针对投资或兴办产业、支持空间租赁等资助条款,加大资助力度,如:将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或兴办企业的资助比例从5%提升至10%,引导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全区高质量发展。
(五)时间跨度延长。为了最大化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促进项目长期稳健发展,延长专项资金资助周期,如:为推进利益统筹项目平稳过渡,股份合作公司利益统筹项目土地完成移交手续的,从移交之日起至获得留用土地批复止,给予过渡补贴,补贴最长时限从36个月延长至6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