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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25 09:1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各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合我市实际,我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必要性及背景

  我委于2016年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6〕1号),2019年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19〕4号)。原《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有必要根据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以及实施情况予以进一步修订,以更好地指引医师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国家、省、市陆续出台和调整相关法规的规范标准要求,为保证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能继续有效开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新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新《办法》共二十三条,依据各级相关法律法规,以在本市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适用主体,围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执业行为,结合考虑该行为事实、性质、情节、造成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相应记分及处罚。新《办法》列举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据、适用范围、记分规则、实施与应用等事项,从警醒、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方面,进一步保障我市医疗行业安全与医疗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记分规则。

  《办法》对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摘取,形成了合计51种记分情形,设7个记分档次(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见《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记分周期为三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

  记分规则按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分三种情形记分:1.同一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按行为分别记分;2.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种以上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最高的情形记分。3.一次检查发现同一医师存在两次以上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的,按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三)记分实施。

  因原《办法》记分分值条款少,仅涉及35个记分项,在实践中出现医师累积记分到需要离岗培训的情况较少,未能引起违法医师的重视,以及无法体现《办法》的应用,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新《办法》重新梳理调整需要记分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共设定了51个记分项,并对记分分值做了相应调整,并设定记分累计达到12分以上启动离岗培训。

  新《办法》对累积记分措施予以了调整,规定累计记分达到12分不满24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个月,其中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4个月,其中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少于80学时。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机构取消其处方权。

  (四)记分应用。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结果运用,规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电子档案归档管理,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其职称聘任、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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