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编号:SZDB/Z 250—2017)自2017年8月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引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情况,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发布任务,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牵头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指南》标准修订任务,文件的提出和归口单位为深圳市民政局。
二、修订依据
本指南修订《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慈善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并结合社会组织评估和管理相关的实际要求编制。
三、《社会组织评估指南》调整的内容
为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高质量开展,指导规范民政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做好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评估“以评促建”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南》主要有以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框架。新增评估原则、评估机制、评估组织、评估申报、评估程序、评估等级管理、评估结果运用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全链条工作内容,同时将评估指标内容调整至附录,并新增评估牌匾、证书格式要求。
二是调整了评估组织类别。结合深圳出台的《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在原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四大评估类别基础上,新增异地商会评估指标类别。
三是调整了评估指标内容和标准分的计算分配原则。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将社会组织的党建内容调整至一级指标,并将原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的重复性指标合并为法人治理。调整后的评估指标内容为党建工作(标准分15分)、法人治理(标准分25分)、业务活动与作用发挥(标准分30分)、财务管理(标准分15分)、信息公开与诚信建设(标准分15分)。
四是调整评估等级确定的表述。鉴于在实际评分操作过程中,存在1分空档的问题,调整评估等级确定的表述。调整后,评估等级的确定方法是:标准分≤50分,评估等级为无等级;50<标准分≤60,评估等级为1A;60<标准分≤70分,评估等级为2A;70<标准分≤80分,评估等级为3A;80<标准分≤90分,评估等级为4A;标准分>90分,评估等级为5A。
四、评估组织
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和评估标准制定,设立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并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本文件于2024年7月17日发布,8月1日起实施。
五、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条件
《社会组织评估指南》指出,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基金会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b)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c)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获得的评估等级在期满前2年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a)未按规定提交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的;
b)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c)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d)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异常名录的;
e)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