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2023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上新广东”,加快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工作部署,为深圳现代渔业发展提供了新指引。
深圳市扶持渔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到期,为落实国家和省渔业相关规划和政策,推动深圳渔业高质量发展,深圳于2023年5月出台《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为推动该项扶持措施的落地实施,深圳市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
二、适用对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渔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水产品稳产保供、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扶持方向
主要包括“促进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水产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3大板块13个扶持条目27条扶持方向。相较于此前的渔业扶持政策,新政策扶持方向更广,涉及渔业生产、冷链物流、精深加工、交易展示、品牌打造、消费观光、科技创新等渔业全产业链扶持,促进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全产业融合,助力渔业形成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的发展路径。
四、主要内容
本操作规程共五章四十条,分为总则,项目申报基本条件,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核方式,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操作规程的依据、适用对象、资助方式、资金来源以及各方在专项资金组织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项目申报基本条件”规定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申报单位和项目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核方式”规定了申报单位和项目的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规定了项目审核流程、对申报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未尽事宜相关要求,以及《操作规程》有效期和新旧政策时间衔接问题。
五、主要特点
一是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组织、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较为系统性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专项资金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条件、资助范围、评审方式以及新旧政策时间衔接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落地性。
三是对于《扶持措施》中较为重要但未明确定义的名词新增了释义,如“种业企业”“金枪鱼”;另外对于原名词解释中的“简易生态型”“标准生产型”池塘改造标准予以量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