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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3-21 09:4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2020年,我局制定《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2020版操作规程》),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最新要求,对《2020版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简称《操作规程》)。现对《操作规程》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2020年4月28日,我局印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3年多来,《2020版操作规程》对加强和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个别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设置与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不一致,部分项目资助条件不够严谨,资助标准不够合理,部分项目与其他部门资助内容重复,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设置不够科学等问题,影响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能。为进一步做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必要及时总结实施经验,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对《2020版操作规程》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便使资助范围更加精准、更加聚焦,更好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与《2020版操作规程》相比,《操作规程》共修改27条,其中在内容上调整25条,删除2条。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和规范有关条款表述,促进项目有效实施。主要是完善《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有关举措和表述,使全文更加规范和精简。

  1.第三条删除“特色文化街区(小镇)认定奖励等”有关列举性表述,因规程第三章对每个资助项目进行详细规定,在此处不再将资助项目一一列举。

  2.第十七条删除“具体认定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有关表述,已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标准。

  3.第三十一条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部门反馈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决策审定”。

  4.第三十二条删除“年度预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规划总盘子”有关表述,目前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前都属于事后资助,是先有项目后有预算,专项资金总盘子是根据预算总额调整。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决策审定的拟扶持项目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予以公示”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公示扶持项目名单”,将“对不予支持的申报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反馈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修改为“对不予扶持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反馈不予扶持的原因”。

  5.第三十四条删除“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因目前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前都属于事后资助,重点在项目申请环节对事后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涉及资金后续监管,因此不再需要企业对申请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或进行项目自评价。

  6.删除第三十六条,该条有关“提交受资助项目自评价报告”等有关表述属于事前资助项目要求,目前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前都属于事后资助,重点在项目申请环节对事后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涉及资金后续监管,因此不再需要企业对申请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或进行项目自评价,故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文化产业资金资助范围。

  7.第三十七条将“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修改为“按照相关协议内容处理”。

  8.第四十二条明确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实施日期,有效期3年。增加“《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同时废止”有关表述。

  (二)进一步简化申报门槛设置,提高项目申报公平性。根据公平性竞争审查要求,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取消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专项资金支出不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删除《操作规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有关对经济实力、增加值、在深登记、纳税金额等方面的要求,优化申报单位与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资金申报的公平性。

  1.第四条将“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有关表述,修改为“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取消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资金申报的公平性。

  2.第六条删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有关表述。

  3.第七条删除“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有关表述。将资助标准“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70万元。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在1000-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修改为“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4.第九条删除“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地方财力贡献超过500万元”的有关表述,同时将“企业增加值”指标修改为“企业营业收入”指标,以与上位政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规定相一致。

  5.第十四条将“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引进或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低于5家。孵化中心累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少于5家”有关表述,修改为“园区建筑面积、入驻文化企业总数、引进或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累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等相关活动达到一定要求”。

  6.第二十二条将“深圳市设立”修改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7.第二十三条将“深圳市注册”修改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8.第二十八条删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有关涉及证明的事项。

  9.第四十条将“增加值”指标修改为“利润、纳税”指标,因为企业无法提供增加值指标,修改后更符合实际。同时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删除“及申报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予财政资助”“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一年以上”“申报企业存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资金。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退还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拒不退还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回”有关表述。

  (三)调整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对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进行调整,确保资助范围更加精准、更加聚焦。

  1.根据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发展情况,将《操作规程》第八条文创产品开发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是考虑文创产品开发支出总额不高,降低资助额度更符合实际。删除第六条和第八条中关于“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有关表述,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该局已对标准认定相关费用进行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取消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因此不再将“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两项费用列入文化产业资金资助范围。

  2.删除第二十四条,该条“支持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项目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项目和内容存在重复资助的情况,因此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文化产业资金资助范围。

  (四)按照规范表述修改个别文字,相应调整条款顺序。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对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删减后款项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1.第十五条将“名录”修改为“范围”。

  2.第二十一条将“进行”修改为“组织实施”。

  3.第二十七条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第二十九条将“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修改为“纸质申报材料的审核”,将“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对已经通过相关程序核定或认定的事项,无须进一步核查,直接以核定(认定)文件和项目初审结果为依据,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对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说明未通过原因”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应说明原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组织进一步项目评审或核查”,与实际工作操作更符合。

  5.第三十条删除“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增加“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审核或评审、核查结果,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对已经通过相关程序核定或认定且无须再次评审或核查的项目,直接以核定(认定)文件或审核结果作为依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有关表述。

  6第三十八条删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有关表述。

  7.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反馈意见,将“将其列入失信提示名单,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表述,修改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根据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意见,第四十一条在深圳市后增加“市级层面”表述。

  9.对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删减后款项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三、修订后的框架结构

  《操作规程》,共包括七章四十二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本规程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扶持计划类别以及主要业务流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2条,明确了申报单位以及申报项目的基础条件,同时明确了相关条件还须满足申报通知和指南列明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标准,共20条,明确了每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共8条,明确了各项目申报流程和受理审核方式。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共3条,明确了项目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相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对项目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监管;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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