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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信息来源:龙岗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4-01-03 10:2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起草背景

  为实现空间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细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措施,形成支持辖区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局在认真总结《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深龙府办规〔2017〕5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于2021年2月修订出台的《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开展《龙岗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起草过程

  为做好《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我局通过多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会议研讨等环节,形成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措施。通过多方调研,全面摸清创新型产业用房底数,并广泛征求意见,切实精准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措施。形成相对稳定的政策后,联合各区属部门进行会议研讨,形成具有管理规范、注重效益的政策体系。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8条,包括总则、筹集建设、物业接收与产权登记、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及附则。本次修订一方面对《管理办法》原框架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原政策中第三章“运营管理(统租回购与接收、准入与分配、运营服务与管理)”、第四章“调剂退出”两章节内容合并,按条块逻辑性结合实际要求,重新归纳为第三章“物业接收与产权登记”、第四章“运营管理(准入与分配、审核与申报、租售价格与管理、调剂与退出、收支管理)”两章节;另一方面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完善、添加、修改。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方面

  一是衔接市级政策,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范畴(包含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二优化创新型产业用房领导小组架构。明确由分管产业的区领导任组长。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各成员单位规范名称,细化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二)筹集建设方面

  一是增加筹集建设方式。衔接市级政策,明确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项目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二明确无偿移交要求。明确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区政府。

  三明确配建设置要求。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原则上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由主管部门优先选择楼层、位置等,并应在标准层配置。

  (三)物业接收与产权登记方面

  简化物业接收流程。将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申报程序和区物管中心接收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纳入后续《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四)运营管理方面

  一是强化行业牵头单位职责。为理顺工作机制,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招商引资、检查监督工作,明确战略新兴类(除数字创意类、创新创业及创新平台类)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数字创意类企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创新创业及创新平台类企业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负责,并分别制定入驻及配置标准及监管协议。

  二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群体画像。即面向战略性新型产业集群企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以满足为招商赋能、解决市场缺位、支撑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

  三是明确收益权属。即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其中,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监督检查方面

  一是明确入驻单位要求。明确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

  二是建立联名考核评价机制,对各项目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定期通报,对考核较好的运营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较差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追责并督促整改。

  (六)附则方面

  一是明确市级政策出台前按原政策执行的有关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或无偿移交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政策有效期与市级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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