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深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圳打造质量强国标杆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深圳标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指导,规范了专家征集以及使用程序,深圳标准专家库在深圳标准建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智力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市标准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对深圳标准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条款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执行性,更好地指导相关工作开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经过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完成了《管理办法》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家库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明确专家要求和申请程序
第二章“申请和入库”补充明确了专家的基本条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0周岁”“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同时增加了不受专业职称和年龄条件限制以及优先考虑的条款;补充明确了专家入库的程序。
(三)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专家可参加的六类标准活动、享有的五项权利以及七项义务,以便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其中专家可参加的活动中根据标准工作中专家库的使用情况,增加了“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标准工作”条款;专家享有的权利中补充了“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中补充了“如实填报入库专家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材料”“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承担的工作有利害关系或与评审项目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规范专家库的使用
第四章“专家库使用”规定了专家库供市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使用,“市主管部门制定或实施政策以及开展立法、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咨询、培训、宣贯、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明确了专家库使用的方式以及专家抽取的程序;补充了抽取专家参加标准奖项目评审活动的规则要求;补充规定了专家库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对专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专家的专业、工作履历、擅长领域、职称等进行类别划分;规定了“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及时对专家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新”;增加了“建立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条款;规定了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补充了“隐瞒个人信息,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专家的失职行为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三类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同时明确了专家主动申请出库的解聘程序;明确了对专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