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3年12月20日经市民政局印发实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标准化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近年来,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成为社会共识,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我国标准化事业中长期发展作出战略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增进民生福祉等作出系列战略部署,强调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建设”,把民政标准化作为建设质量强国的重要内容。2022年6月,民政部印发《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7月,民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对民政标准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2022年9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重新构建和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进一步明确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路径。
长期以来,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虽然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新形势、“双区”示范的新要求、现代民政转型新需求相比,与日益增长的标准化现实需求相比,仍有不少薄弱环节亟待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理顺了地方标准管理职责体系,细化了地方标准制定具体程序,但对于民政系统参与标准化建设而言,还有细化和规范程序的空间,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制定《办法》,一方面加强与《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衔接,将我市民政领域多年来在民政标准化建设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予以固化并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全市民政标准化顶层设计,加快构建民政标准体系,规范民政标准化项目建设和管理,理顺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为我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规范化、具体化、精细化和可操作化的服务支撑。
二、《办法》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4.《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5.《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6.《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
8.《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10.《行政机关推进实施“标准+”战略工作指南》。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设置总则、机构与职责、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的实施和维护、标准化试点示范和附则共6章52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除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经费支持与保障外,还包括:民政标准体系的编制与管理,即“由市民政局编制民政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提出了鼓励、支持和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和民政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符合相关要求的深圳市地方标准转化为广东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鼓励民政领域有关单位推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设;加强民政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总则对深化我市民政标准化工作改革,优化我市民政标准供给结构,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民政标准体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二是机构与职责。明确了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局政策法规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政策法规处与业务处室分工协作,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参与,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发展的部门协同机制。局属事业单位、局管社会组织按实际建立工作管理机制,民政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三是地方标准制修订。主要明确民政领域深圳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优化民政标准供给,建设更加先进适用的地方标准体系。本章细化完善民政领域深圳市地方标准项目的征集与遴选、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实现民政领域地方标准的全流程链条管理,确保流程清晰,分工明确,提高我市民政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
四是标准的实施和维护。规定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贯实施,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强调发布标准应及时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普及标准,在标准宣贯过程中,起草单位与标委会需做好配合与协助工作。规定业务处室和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可以采用制定政策文件、开展行业管理、等级评定、服务质量监管、示范创建等形式,多举措推动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强调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的要求,积极鼓励实施民政领域推荐性标准,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规定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效果评估机制,对民政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与报告,以及依程序开展复审与清理工作。
五是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办法》重点对由市民政局开展的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过程性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建立完善市民政局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机制,明确试点采取自愿申报、各区民政部门推荐、材料审核、项目答辩、实地核查、专家评估、会议审定等工作流程,对试点的申请、实施、评估、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指导和规范试点单位标准化建设,监督和管理试点任务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通过以市民政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和表彰的形式,鼓励试点示范单位,引导试点示范单位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成效,创建服务品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民政标准化建设水平。
六是附则。规范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四、适用对象
机关各处室,各区民政部门(含新区、特别合作区)、民政系统事业单位。
五、执行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六、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地方标准: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为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标准化: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