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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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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坪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14 17:2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编制文件,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森林防火条例

  (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八)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十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十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十四)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五)深圳市燃气条例

  (十六)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十七)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坪山段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318办公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999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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