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编制文件,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在所辖区域内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九)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十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十三)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十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十五)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十六)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二十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十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333号坪山区人民政府309办公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62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