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公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专栏 > 管理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14 17:3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通知》(深坪编〔2012〕54号)、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编制文件,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负责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日常巡查工作;

  (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四)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八)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十)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十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十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十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西路16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9938166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