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16〕86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区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依法对全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全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六)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十)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广场沿河路10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33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