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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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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10-25 15:4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司〔2019〕239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6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9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情况;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五)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

  (六)不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医疗保障监察的;

  (七)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承办医疗保障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含参保人)及遵守社会保险、医疗救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八)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人员(家庭)遵守医疗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行政法规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四)规章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5.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6.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后勤保障楼3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12333、0755-88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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