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2019〕233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深编〔2011〕85号)、《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鹏发〔2019〕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办发〔2019〕18号)等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处理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五)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奔康工业区A8栋3楼
(二)咨询电话:0755-28333129,投诉电话:0755-2833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