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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各分局:
为落实省医保局工作要求,我局按要求适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2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2年版)〉的通知》(深医保办〔2022〕6号),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