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深圳市中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联腾路133号光明深澜一号1栋4层409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皓公司”)、深圳市金诚云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云灿公司”)参加了“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龙岗)牙科综合治疗台”(项目编号:SZZZ2023-QA001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皓公司、金诚云灿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皓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列14第Ⅰ档标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皓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将中皓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中皓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2,978元(297,800元×10‰=2,978元)。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