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深圳市金诚云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林工业区新洲北路新欣电子工业厂房(满京华投资大厦)满京华投资大厦4层418室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金诚云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云灿公司”)、深圳市中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皓公司”)参加了“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龙岗)牙科综合治疗台”(项目编号:SZZZ2023-QA001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金诚云灿公司和中皓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金诚云灿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列14第ⅠⅠ档标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金诚云灿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将金诚云灿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金诚云灿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4,425元(295,000元×15‰=4,425元)。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