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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1265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26 16:0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当事人:惠州市正邦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博罗县金河工业区

  二、基本情况

  惠州市正邦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参与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2023年特种气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200202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正邦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人陈某某,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本项目某投标供应商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正邦公司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正邦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正邦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813.92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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