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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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4〕8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3-27 16:5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当事人:深圳市宜诚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路18号4栋301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深圳市宜诚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诚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宜诚公司参加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2023-2024学年南山区公办校(园)食堂大宗食材批量集中采购”项目(F)(项目编号:NSCG202300029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1,637,600元,中标综合折扣0.88,宜诚公司在本项目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取得本项目中标资格。

  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宜诚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产品销售渠道先进单位》《智慧农业协力贡献先进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2019年度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先进集体》《2019年农业产业扶贫贡献奖》等伍份证书,经向案涉相关证书的颁发部门发函核实,以及结合对宜诚公司的询问调查情况,上述伍份涉案证书均为虚假资料。宜诚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宜诚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采取制定内部合规制度、培训等多项措施及时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宜诚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列12第Ⅱ档的情节,同时宜诚公司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根据宜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宜诚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宜诚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153,616.32元(11,637,600元×0.88×15‰=153,616.32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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