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ZZZ2023-QA0374
二、项目名称:利器盒及垃圾袋等塑胶制品年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成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155号(深圳办事处)
被投诉人1: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体育新城大运路1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1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1月1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关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1:我司咨询自身得分详细,遭代理公司违规拒绝。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得分奇高(除去价格,其它所有项目(70分)只扣了2分),而且只有在中标供应商的评分中,出现“5名评委全部评分完全一致”一致给出共同的满高分,像是“商量好的”一样;而我司得分有被恶意低评的嫌疑。此次评分有明显的操作分数嫌疑,请求核查横向对比我司与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得分与不得分依据并给出证明。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不完整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缺少“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重要信息。
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分标准比较之前几年,有了明显的调整,特别是《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项;怀疑是根据原中标供应商建议才做出的调整。质疑原中标供应商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的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4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4的事项。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城市花园2期1栋商业楼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28684113),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