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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南山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长者助餐工作,提升长者助餐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者助餐服务,是指为南山区范围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取餐、送餐等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长者饭堂就餐、长者助餐点就餐、长者餐桌就餐、自行取餐、送餐上门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长者助餐服务设施,是指提供长者助餐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长者饭堂、长者助餐点、长者餐桌。
(一)长者饭堂是集膳食加工制作、配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主营业务是为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上门等服务。
(二)长者助餐点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合适开展长者助餐服务的场地设立,餐食由优质餐饮企业进行配送,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餐食配送中转服务的助餐服务场所。
(三)长者餐桌是依托现有餐饮企业门店、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进行设置,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服务区域。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长者助餐服务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及考核监督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长者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长者助餐服务经费的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纳入区民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预算中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长者助餐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辖区长者饭堂、长者助餐点、长者餐桌的设置、运作,负责选定长者助餐点运营机构及供餐单位,负责对长者助餐服务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负责审定长者助餐补贴对象及结算长者助餐各项补贴等。
发改、商务、人资、住建、卫健、退役军人、应急、城管、团区委、消防、规自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助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长者饭堂、长者助餐点、长者餐桌等长者助餐服务设施。
第七条 长者饭堂、长者助餐点可单独设置,也可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星光老年之家等公共服务设施同址设置。鼓励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餐饮企业门店及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置长者餐桌,提供长者助餐服务。
第八条 政府主导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参照政府采购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遴选产生运营机构。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由社会力量提交《南山区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认定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管理。
街道办事处与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及长者助餐点供餐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示范文本由区民政局制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议内容。
第九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二)长者饭堂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30㎡,能够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三)长者饭堂、长者餐桌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餐具、空调、洗消、保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四)长者助餐点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根据需要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餐具、空调、洗消、保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经街道办事处主导设置的长者助餐点,由街道办事处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长者饭堂、长者餐桌运营机构及长者助餐点供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须达到B级以上资质。
第十二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应在室外醒目处设置“南山区**街道**社区长者饭堂/助餐点/餐桌”标识。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补贴
第十三条 长者就餐补贴对象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就餐补贴对象:南山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南山区户籍在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第二类就餐补贴对象:南山区户籍年龄在60至89周岁的老年人。
就餐补贴对象不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第十四条 长者就餐补贴标准如下:
(一)第一类就餐补贴对象,每天补贴1餐且每周不超过5次,每餐补贴数额以实际消费为准且不超过15元;
(二)第二类就餐补贴对象,每天补贴1餐且每周不超过5次,每餐补贴数额以实际消费为准且不超过5元。
第十五条 老年人可在全区任一长者助餐服务设施享受助餐服务,长者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点餐结算、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由长者助餐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定期与餐食供应主体结算长者就餐补贴。
第十六条 送餐机构为南山区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经市、区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程度以上失能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直接送餐上门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2元/人次的标准给予送餐机构补贴,每天补贴1餐。
第十七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为长者就餐补贴对象提供助餐服务,且每人每单餐品金额不低于1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一)长者饭堂、长者餐桌运营机构,按照2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在政府物业设立的长者饭堂、长者餐桌,不予运营补贴。
(二)长者助餐点运营机构,日均人次达到10-20人的,按照1000元/月进行补贴;日均人次达到21-45人的,按照2000元/月进行补贴;日均人次达到45人(不含)以上的,按照2元/人/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5000元/月;日均人次10人(不含)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深圳市长者助餐示范点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服务奖励。
第十九条 长者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服务奖励及助餐点设施设备配备、助餐一体机购买等相关经费,纳入各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与《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中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长者助餐服务应使用“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未通过“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完成长者助餐服务的,不享受长者助餐相关补贴。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的,应当自行通过“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或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进行助餐服务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老年人需要享受长者就餐补贴、送餐补贴的,应当自行通过“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或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进行申请。
对登记或申请存在困难的老年人,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工作机构为其提供帮助,协助进行助餐登记或申请。
当老年人户籍、年龄、居住情况、身体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系统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机构负责资格初审,自老年人提交补贴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的补贴资格,提交初审资格名单至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负责资格审定,自社区工作机构提交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老年人补贴资格的审定。
因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确定补贴资格需要补充后重新申请的,社区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经街道办事处审定资格次日起,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关补贴。
第二十三条 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应当采用身份证或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后就餐。
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营养搭配均衡的早、晚餐服务。具体服务时间由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为长者助餐服务设施配备助餐一体机,与“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订餐、取餐、就餐、送餐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七公示”制度,即公示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标识(不含长者助餐点)、投诉电话。
第二十七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区长者助餐、送餐服务,建立全职、兼职和志愿者(义工)相结合的送餐队伍,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深化“物业+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送餐上门服务。
第二十九条 推动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慈善力量,通过兴办长者助餐服务设施,捐款、捐助设施设备及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长者助餐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基于辖区实际,探索利用流动餐车、保温取餐柜、炒菜机等新式助餐设备,拓展服务形式,加大助餐服务覆盖范围。
第三十一条 鼓励推广长者“健康食谱”“健康定制餐”“老幼共融餐”,研发适合老年人的营养餐品、特殊膳食。
第六章 服务监管
第三十二条 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民政、市场监管、应急、消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局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建立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名册,主动公布长者助餐网点地址及监督电话,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一季度对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开展年度服务质量评估工作。运营未满一年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需参加评估,但不评定等次。评估所需费用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每半年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通报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基本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据此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半年向区民政局通报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监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互相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具备膳食制作加工能力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 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现场制作、加工(备餐)及配送等须符合《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监督部门的要求公示食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制度。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退出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街道办事处收到运营机构退出申请材料后,及时予以确认,并做好信息告知、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长者助餐相关补贴获取资格;补贴资金已发放的,依法查处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18〕8号)中的《南山区长者助餐服务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