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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宗旨
为提升福田区体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福田区体育产业高 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 化典范城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 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 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 定本措施。本措施的基本原则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 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体育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本措施重点支持在体育产业集聚(示范化建设)、职业体育建设、高 端体育赛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馆等领域对福田区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体育产业集聚(示范化建设)支持
(一) 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支持。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体 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7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 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申报单 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支持标 准和范围予以支持,不重复执行。
(二) 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认定支持。新认定为市级体育 产业单位、项目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体 育产业单位、项目的,分别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 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 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支持标准 和范围予以支持,不重复执行。每家企业每年度可获得不超过
150 万元的示范化建设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 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支持标准和范围予以支持,不重 复执行。
第四条 职业体育建设支持
职业体育建设支持按照运动项目所属类别,给予不同的支持标准。其 中, 足球、 篮球、羽毛球、网球、冰球为一类扶持项目;赛艇、帆船、 拳击、三人篮球为二类扶持项目。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 职业体育俱乐部落户支持。经区政府同意,对落户或迁入福田 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一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 部,完成落户或迁入手续后,前三年给予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落户支持,首年支持 50%,第二年支持 30%,第三年支持 20%;经区政府同意,对落户或迁入福田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 职业联赛的二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 完成落户或迁入手续后, 前三年给予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落户支持,首年支持 50%,第 二年支持 30%,第三年支持 20%。
(二) 职业体育俱乐部参赛支持。在福田落户并冠“ 深圳 ”队名的职 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 乐部,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 对福田区的综合效益等,按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出 的 50%,给予赛事组织、薪酬开支、球员交流、训练基地、专 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支持。
1. 参加足球中超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专项扶持。
2. 参加篮球 CBA 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2000 万 元的专项扶持。
3. 参加羽毛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 超过 10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4. 其他重点扶持的一类、二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 别以上职业联赛,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专项扶持。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原 则上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 出的 50%。
(三) 职业体育俱乐部激励支持。在福田落户并冠“ 深圳 ”队名的职 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洲际锦标赛 或国际性锦标赛取得优秀成绩(即冠亚季军或前四名) 的,可 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对福田区 的综合效益等结合区财政状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四) 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国家队建设支持。区政府引进的高水平职 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 因实际 情况需要突破上述支持奖励范围和限额的,另行研究。
第五条 高端体育赛事支持
高端体育赛事支持按照运动项目所属类别,给予不同的支持标准。其 中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帆船、冰球、马拉松为一类扶持项 目; 击剑、游泳、赛艇、拳击、三人篮球、攀岩为二类扶持项目。具 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 国际高端体育赛事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在福田区举办的,一 类和二类扶持项目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 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且取得国际级体 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在 项目实施后,经专项审计,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 1500 万元、500 万元的办赛支持。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原 则上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 出的 50%。
(二) 全国高端体育赛事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在福田区举办的,一 类和二类扶持项目中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在项目实 施后,经专项审计,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 元的办赛支持。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原 则上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出的 50%。
(三) 大湾区(含省级) 高端体育赛事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在福田 区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中的大湾区(含省级) 高水平 单项体育赛事,在项目实施后,经专项审计,可分别给予每次 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的办赛支持。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原 则上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 出的 50%。
(四) 高端体育赛事冠名支持。企业冠名在福田区举办的国际、国内 高端体育赛事,分档给予其不超过冠名费用的 80%,一般不超 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馆支持
(一) 新建体育场馆支持。按照场地建筑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
1. 由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建体育场馆,经测绘,体育场地建筑面 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 1 年以上且无不良记 录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30%,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 的一次性支持。
2. 由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建体育场馆,经测绘,体育场地建筑面 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 1 年以上且无不良记 录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30%,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 由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建体育场馆,经测绘,体育场地建筑面 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 1 年以上且无不良 记录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30%,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 由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建体育场馆,经测绘,体育场地建筑面 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 1 年以上且无不良 记录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30%,一般不超过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足球场地支持。经测绘,草地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入运营满 1 年的足球场地,按足球场的草地面 积, 可给予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的专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其中,球场为天然草(含混合型)的足球场地,按照 15 元 每平方米的价格核算补贴,球场为人工草的足球场地,按照 7 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核算补贴。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足球场地, 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 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 职业体育俱乐部落户支持 ”、“ 职业体育俱乐部参赛支持 ”、“ 职业体育俱乐部激励支持 ”、“ 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国家队建设支 持 ”、“ 国际高端体育赛事支持 ”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 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二)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 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九条
本措施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施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