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聚焦“深圳90”改革 > 政策解读
自2018年3月下旬以来,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7月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两者合并简称两个规章)正式印发。这是深圳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成果。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两个规章的发布,体现了我市努力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深圳市政府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出台两个规章,主要目的是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近年来,我市开展了多轮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但是办理施工许可耗时较长的问题依然存在。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我市政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平均时间为267天,与国内外先进城市和地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今年5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将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给我们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的刚性要求。经研究,我们提出了“深圳90”的改革目标,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总审批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两个规章实施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类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时间控制在33个工作日以内,至不动产登记完成,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
两个规章紧紧围绕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这一核心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要求,广泛吸收先进城市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报建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从多个方面和层次进行了改革创新。
一、分类优化审批。针对不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工程类别的特点,分类制定审批制度和流程。首先是将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了《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又分为房建类和市政类,市政类又分为市政线性类与非线性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不同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对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招标、消防审批等事项,有针对性地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比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规划功能和建筑类型单一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普通工业、仓储项目以及临时建筑等,免除方案设计核查等审批事项。
二、创新审批机制。从制度设计上打破审批部门坐等审批的路径依赖,将被动审批转变为主动服务。基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对其建立了新的项目生成机制、供地机制和审批“搭桥”机制。
1.项目生成机制。过去由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申请下达前期经费,现在改为发改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主动下达前期经费并明确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使用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2.项目供地机制。过去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现在改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推送的项目立项信息主动选址找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并结合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项目用地,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
3.审批“搭桥”机制。用地手续难办常常导致整个项目报建卡壳,是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管理规定》提出区别用地权属文件和使用文件,用规划设计要点给审批“搭桥”,以便后续工作开展。《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建类项目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国土部门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满足项目方案设计的需要。
此外,两个规章还建立了流程驱动机制。在审批过程中,各审批部门须主动将项目情况和办理结果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办理意见或批复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办理的指引。各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指导协助建设单位解决项目报建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事项对口部门须主动协调。
三、重塑审批流程。将报建审批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将过去的报建企业协调多个政府部门,改为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比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分为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其中,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不动产登记阶段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按工程类别分别由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牵头。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不必要的审批条件。比如,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环保等事项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工程规划许可所需条件从11项减少为4项。施工许可仅保留了保证项目质量安全的必要前置条件,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审核意见的,即可办理施工许可。
依法合理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不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的事项,整合职能交叉和审批主体、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项,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合并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比如,地名批复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批,该职能由规划国土部门统一承担,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调整部分事项的审批时序。比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过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革后,报建企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缩短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比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前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60天,改革后压缩为25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过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40天,改革后压缩为5天。
四、完善配套措施。两个规章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论证、项目生成、项目审批提供平台支撑,避免规划“打架”导致项目落地难。市政务办牵头建立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多规合一”平台对接融合,实现阶段内事项“一表制”并联审批、项目中申请材料和批复结果强制共享复用等功能,报建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大幅减少。由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即时转审批部门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行政服务大厅,报建企业无需再“东奔西跑”。
改革施工图审查制度。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住房建设部门整合规划、建筑、人防、防雷、海绵城市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环节,将施工图技术审查内容纳入具备综合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进行统一图审,报建企业无需再报多个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避免了各部门意见不一导致报建企业陷入协调困境。实行灵活的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愿。推进技审分离制度。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审批效率更快。推行区域评价制度。对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等区域,区域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等事项的区域评估评审。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投资项目,无需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帐协议,无需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
五、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两个规章要求审批部门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理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虽然对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了调整,但是相关部门职能履行并不缺位。两个规章强调,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给排水、交通运输、人防、燃气、节能(绿建)等技术审查内容,分类制定通用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两个规章还要求依托审批监管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在深圳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下一步,市政府将抓好两个规章的落地实施,定期总结评估改革成效,不断改进改革举措。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改革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