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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90”改革措施发布 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二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8-07-11 1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在深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总审批时间将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7月10日下午,“深圳90”改革措施在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这是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深圳90”改革措施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原来的审批时限压缩了三分之二。其中,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时间控制在33个工作日以内,至不动产登记完成,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

  根据市政府7月9日正式印发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为实现改革目标,大幅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审批部门将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建设项目转变,同时将改变“以批代管”的行政审批观念和模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守住项目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底线。

  为推进“深圳90”改革,我市已汇总整理形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对全市两类建设项目办理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均作出规范和明确。今后我市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均严格按照目录办理,实行目录之外无审批。

审批时限大幅压缩是如何实现的——“五大关键词”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点

  企业办理施工许可时间,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在7月10日举行的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我市正式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深圳90”目标,将原来的审批时限压缩了三分之二。

  审批时限如此大幅压缩,深圳是如何做到的?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在解读有关文件时介绍,两个规章紧紧围绕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这一核心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要求,广泛吸收先进城市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报建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从多个方面和层次进行了改革创新。

  关键词1 分类优化

  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审批制度和流程

  针对不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工程类别的特点,分类制定了审批制度和流程,是此次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据介绍,此次改革首先将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了《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又分为房建类和市政类,市政类又分为市政线性类与非线性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不同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对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招标、消防审批等事项,有针对性地简化优化审批程序。

  比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规划功能和建筑类型单一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普通工业、仓储项目以及临时建筑等,免除方案设计核查等审批事项。

  关键词2 创新机制

  将被动审批转变为主动服务

  在传统审批模式下,审批部门坐等审批,是影响审批效率的瓶颈之一。此次改革从制度设计上打破了审批部门的这一路径依赖,将被动审批转变为主动服务,同时基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对其建立了新的项目生成机制、供地机制和审批“搭桥”机制。

  改革以前,为启动项目、申请经费,建设单位需要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申请下达前期经费。据介绍,改革之后,发改部门将对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主动下达前期经费并明确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根据《管理规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使用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与此同时,此次改革将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改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推送的项目立项信息主动选址找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并结合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项目用地,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手续难办常常导致整个项目报建卡壳,是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提出,区别用地权属文件和使用文件,用规划设计要点给审批“搭桥”,以便后续工作开展。《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建类项目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国土部门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满足项目方案设计的需要。

  此外,两个规章还建立了流程驱动机制。在审批过程中,各审批部门须主动将项目情况和办理结果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办理意见或批复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办理的指引。各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指导协助建设单位解决项目报建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事项对口部门须主动协调。

  关键词3 重塑流程

  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审批

  在此次改革之前,报建企业需要协调多个政府部门。此次改革,将报建审批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不必要的审批条件。比如,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环保等事项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工程规划许可所需条件从11项减少为4项。施工许可仅保留了保证项目质量安全的必要前置条件,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审核意见的,即可办理施工许可。

  与此同时,此次改革还依法合理精简审批事项,调整部分事项的审批时序,并缩短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前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60天,改革后压缩为25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过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40天,改革后压缩为5天。

  关键词4 完善配套

  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报建企业无需“东奔西跑”

  为确保“深圳90”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明确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这也是本次改革的突出特点之一。

  据介绍,两个规章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论证、项目生成、项目审批提供平台支撑,避免规划“打架”导致项目落地难。市政务办牵头建立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多规合一”平台对接融合,实现阶段内事项“一表制”并联审批、项目中申请材料和批复结果强制共享复用等功能,报建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大幅减少。由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即时转审批部门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行政服务大厅,报建企业无需再“东奔西跑”。

  为推进此次改革,我市改革了施工图审查制度,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住房建设部门整合规划、建筑、人防、防雷、海绵城市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环节,将施工图技术审查内容纳入具备综合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进行统一图审,报建企业无需再报多个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实行灵活的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愿。

  此外,我市还积极推进技审分离制度,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无需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

  关键词5 守住底线

  改变以批代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两个规章要求审批部门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理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介绍,改革虽然对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了调整,但是相关部门职能履行并不缺位。两个规章强调,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给排水、交通运输、人防、燃气、节能(绿建)等技术审查内容,分类制定通用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两个规章还要求依托审批监管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在深圳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谈深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特色

  “此次改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自主决策权,目的在于营造更为宽松、更加友善、更讲信用的市场环境。”

  “此次改革的关联性、穿透力,将持续发酵,影响深远!”

  7月10日下午,在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畅谈“深圳90”改革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并就此次改革的特点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王刚说,“深圳90”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标识,标志着深圳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又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据介绍,这次“深圳90”改革坚持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触动了政府的权力、强化了权力的责任。同时,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增强了政府服务的义务,将主动服务落实在改革的行动和各项创新举措中。比如说,把坐等审批改为主动的下达、提供、确认、安排,将以审代管改为指导、协助和帮助推进。

  行政审批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改革的牛鼻子,为此必须妥善解决好行政审批的实施,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实现政府的管制均衡。在王刚看来,这次改革,事关深圳的营商环境、企业成本、建设速度,关系到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效益,是一场刀口向内的自我革命,“自我创新、自我改革说起来容易,但要实施就不容易!”

  “20多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证明,减事项、压时限、减环节等不足以真正实现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全面优化。所以实现路径重新的调整,破解路径依赖非常重要。”

  王刚说,理念指导行动,观念是改革前提,这次改革立足于转变观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这是改革的基础。他同时谈到,基本建设项目从形成概念、方案、设计,再到最终形成施工图,是一个渐进完成的过程,对于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很难通过单点突破的方式,来实现对改革目标的期许。为此,此次改革对这一过程进行了系统审视,坚持了整体构建,采取了分类实施的举措,并且坚持能改则改,提供制度供给。

  王刚表示,要在《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优化审批流程和报建单位的项目组织流程;确立职责管理原则、差异许可的原则和主体负责的原则;创新项目生成机制、项目供地机制、搭桥机制、分担机制。此外,还要实施一事一管、减少交叉、流程驱动、信用承诺、施工专项许可、一窗受理等措施。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细化所有的改革举措,扩展改革的范畴,从而收获更多的改革成果,让企业和申请人有更多的获得感。”王刚说。

单位按图索骥可顺利完成项目报建

  在制定“深圳90”改革政策的同时,相关实施工作已同步开展。在7月10日下午举行的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形成,根据改革要求,目录之外无审批。

  据悉,在制定改革政策的同时,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明确的改革要求,我市各相关部门同步调整具体办理事项,对事项的名称、办理阶段、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以及是否收费,全部梳理明确。

  在目录梳理过程中,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统一规范”的原则,我市对审批事项作了精简和规范。通过梳理,截至施工许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办理事项为50个,比改革前减少了31个,其中取消21个,合并19个(合并后事项数由19个减少到5个),新增4个(其中2个事项为下放事项)。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办理事项63个,比改革前减少18个,其中取消4个,合并22个(合并后事项数由22个减少到6个),新增2个下放事项。

  有关统计显示,申请材料总体压缩40%以上,申请材料中彻底消除模糊表述,凡能通过信息共享的一律标注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律取消了项目报建基础信息(五件套: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部门审批结果的重复提交。

  根据两个目录,市政务办还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房建类)、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市政类线性工程)、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流程。在简化后的流程表中,主干流程包括政府审批关键节点和技术管理流程关键节点,主干流程的下部是各阶段具体的政府审批事项名称,报建单位按图索骥即可顺利完成项目报建。

  同时据了解,今后所有事项的报件受理都在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综合窗口将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收取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在目录公布的条件和材料外增加报建单位的负担。对综合窗口收取的材料,除了两个规章明确的情形外,审批部门不得随意退件。

找“堵”点清梗阻 改革工作组邀请报建企业和经办人“会诊”流程

  在7月10日举行的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7月9日正式印发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而成。

  据介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这项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全力推动实施。为制定改革政策、推动改革,市政府从13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工作组先后赴北京、上海、宁波等地学习考察,深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调研。

  为了找到影响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的“堵点”,工作组邀请78家报建企业的103位经办人召开座谈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改革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组织起草了两个政府规章,梳理形成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以及《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为这次改革提供了法制支持和保障。7月3日,市政府六届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两个政府规章和两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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