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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5日  【字体:      
2018-11-27
编制背景

截至2016年,我市共有水库168宗,总库容9.65亿m³ 。
其中,中型以上水库16宗(大型水库2宗,中型水库14宗),占水库总数的9.5%,总库容7.37亿m³;小型水库152宗(小(1)型水库63宗,小(2)型水库89宗),占水库
总数的90.5%,总库容2.28亿m³ 。

类型 宗数 总库容(亿m³)
大型水库(≥1亿m³) 2 3.34
中型水库(1000万m³~1亿m³) 14 4.03
小(1)型水库(100万m³~1000万m³) 63 1.935
小(2)型水库(10万m³~100万m³) 89 0.349
合计 168 9.65

小型水库有什么作用?

小型水库指的是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之间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Ⅰ型水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Ⅱ型水库。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日常供水、汛期防洪、创造自然景观。

我市小型水库的产权和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产权 管理单位 宗数
政府部门 水务局 专职水库管理单位 9
各区政府
(新区管委会)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街道办事处 街道水务中心(农林水中心) 103
其它政府部门 公园管理处或公司 5
非政府部门 企业 12
社区 社区股份公司管理 4
目前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存在的问题
管理界限不明

全市仅19宗小型水库完成划界确权工作,管理界限不明、产权不清是造成水库管理用地范围内存在非法建筑、非法弃土、被侵占、被污染、执法困难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水库大坝和库区管理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管理权责不清

权责不清造成各层级单位和大坝安全责任人无法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小型水库管理的成效,阻碍了相关问题的高效解决。

管理资金不足

全市仅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设置了小型水库岁修费(标准尚不统一),其他各区均未设置岁修费,涉及小型水库达77宗,约占全市小型水库数量的一半。这些水库出现的小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修复,会逐步演变成影响安全运行的大问题。

配套设施不完善

部分小型水库的大坝位移、渗流、水位等安全监测设施不完善,技术水平与国内水平相比相对落后;另外,全市有50宗小型水库溢洪道下游行洪通道存在被堵塞、被挤占、暗渠化、行洪能力不足等问题,整治的征地、协调难度非常大,水库一旦泄洪将加剧或造成下游的内涝,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力量薄弱

除市、区水务部门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管理力量较强外,其余小型水库普遍存在管理力量薄弱问题,尤其是街道办事处所有的103 宗小型水库,未设置专职管理机构,有的街道水务部门编制不足 10 人,但统筹管理的小型水库达到 10 宗以上。另外,全市尚有34 宗小型水库存在无管养房、无生活水电设施的情况。

非国有小型水库管理水平较差

全市有16宗小型水库由企业和社区管理,由于城市快速发展,这些小型水库原来具有的供水、灌溉、养殖等功能逐步减弱,水库经济效益越来越差,甚至没有效益,而水库公共安全、生态景观等城市公共责任却越来越大,企业对所属小型水库缺乏投入资金和人员的动力,导致这些水库的管理状况较差,一直是我市小型水库管理的薄弱环节。

编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暂行办法》出台的时间较长

《暂行办法》于2008年2月3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距今已实施有9年时间,为规范我市小型水库的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一直未转变成为正式办法,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小型水库管理要求,因此需要根据这几年运用实际情况,编制出台正式的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的上位法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于2008年2月3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距今已实施有9年时间,为规范我市小型水库的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一直未转变成为正式办法,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小型水库管理要求,因此需要根据这几年运用实际情况,编制出台正式的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当前小型水库管理需求发生变化

2008年,《暂行办法》是为了落实水利部当时大力推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的政策,并解决我市城市化转地后诸多小型水库无人管理问题的背景下出台的,自颁布以来起到了积极作用,较大程度地改善了我市小型水库的管理状况,但在委托维护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不详,且未对承包、租赁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一些小型水库管理责权不够清晰,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不符合当前我市小型水库管理需求。

难以解决当前小型水库管理问题

限于9年前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暂行办法》对近年来小型水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问题未明确有效解决办法,如前述小型水库管理界限不明、管理权责不清、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资金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亟需修订《暂行办法》解决以上问题。

市政府要求制定水库管理办法

市政府2016年9月第六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市水务局认真审视我市水库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着眼于形成良性的水库保护、管理、利用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规范我市水库管理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由于我市绝大部分水库为小型水库,且中型以上水库管理较好,因此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编制《管理办法》。

编制依据

《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有关上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结合我市管理实际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主要依据和参考国家、水利部以及广东省的相关法规、文件如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78号)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86号)
  • 5、《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 6、《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 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03年7月水利部令第18号)
  • 8、《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
  • 9、《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 10、《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
  • 11、《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250号)
  • 1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
  • 1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 14、《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2006年3月国家防汛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 1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Z 720-2015)
  • 16、《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 650-2013)
  • 17、《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SL 706-2015)
  • 18、《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
  • 19、《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9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相较《暂行办法》章节数量不变,仍为五章,章节内容做了调整,分为总则、管理保护、运行维护、安全管理,附则,共42条,较《暂行办法》增加了13条,全文共约5300字。《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实际需要,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应职责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共6条)

    主要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政策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等。特别是明确了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国有小型水库的所指对象,明晰了区政府职责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的总体职责。

  • 第四章 安全管理(共10条)

    主要明确了水库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和权限,包括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防汛工作、租赁承包责任等要求。特别是明确政府、业主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级责任人具体由谁担任,并对责任人名单的上报和发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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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实施小型水库功能定位和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是小型水库进行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功能的水库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其中,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应当加强保护,保障水质安全;以防洪、生态、景观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可依法进行适度开发、开放,提高书库生态组员的利用水平。

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时,凡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土地或水域的项目,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进行分级管理,在规划层面上防范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被侵占。

编制出台小型水库地方运行维护规范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小型水库运行维护相关规范,指导开展小型水库运行维护工作。我市小型水库大多已演变为“都市型”水库,而水利部、广东省水利厅的相关规范由于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情况,标准相对于我市情况较低,出台我市地方维护规范有助于提高我市小型水管理标准和水平。

提高小型水库安全鉴定的时间间隔标准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当每隔6年进行一次。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每6-10年提高到每6年必须进行安全鉴定,在制度上提高标准,有利于提高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水平。

涉及公共安全的除险加固可申请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非国有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险加固可以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我市小型水库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属性突出,而经济收益相对较弱,从管理实际出发,规定市、区财政资金可以予以一定的支持,体现了公共利益。

明确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不变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小型水库禁止租赁、承包,其他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不变,杜绝了“以租代管、包后不管”的现象。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由水库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切实承担,提高了小型水库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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