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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1-04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实施“1+1+9”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到2025年底,适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涉外4大领域专业品牌公证机构不少于40家,全省公证员总数达到1200名,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加强党的领导

      (三)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到公证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强化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对公证机构党的建设的领导责任。在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公证行业党的建设。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决策制度机制。有党员的公证机构,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没有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公证机构党组织应当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制定修订公证机构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以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派公证员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收入分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对违法违规公证员提出处理意见等。

      三、坚持公益属性

      (五)均衡配置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全省公证服务资源,鼓励珠三角地区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通过视频公证、定期办证、公证进乡村等方式,方便群众就近咨询、办证。推进公证机构品牌建设,强化公证专业化分工,在全省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专业突出的公证机构,每个地级以上市逐步打造一家以上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公证机构。

      (六)保障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加强公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减免公证费用。对80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与领取抚恤金、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孕妇、行动不便、老弱病残人员、现役及退役军人提供优先办证服务。

      (七)开展公益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严格落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关要求,并将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珠三角地区的公证员每人每年办理公益服务案件原则上不少于4件,其他地区的公证员原则上不少于2件。支持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八)强化便民利民。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公证所需材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可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制定广东省公证事项办理材料清单、“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清单。积极推行预约办证、节假日值班、延时服务等制度,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委托、声明、合同协议等公证事项,做到当天出具公证书。对于遗嘱、继承、赠与等家事类,涉知识产权保护类及学历、学位、驾驶证、纳税状况等证照文书类公证事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广泛开展“家门口”公证、企业一对一专属服务、涉外公证代办认证服务等便民服务。落实公证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公证回访,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断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九)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方式、价格调整、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等制度,2022年底前启动修订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益类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管理。对可替代性较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自主定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水平不得畸高、畸低。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含指导价)范围和收费标准,标准偏高的及时降低,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支付得起的基本公证服务。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严厉打击价格违法和违规收费行为。

      四、深化公证机构分类改革

      (十)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针对公证行业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研究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举措,“一处一策”“一地一策”务实推进。各地公证机构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司法行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三项政策”落地。

      (十一)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健康发展。制定广东省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统筹布局合作制公证机构,鼓励合作制公证机构拓展业务、创新服务、开展公益服务,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严格落实公证质量保障制度机制,严防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防止不正当竞争。抢抓“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横琴、前海、南沙三个重大平台作用,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等专门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积极先行先试。

      五、扩大服务区域和领域

      (十二)进一步放宽执业区域。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变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公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实行“跨省通办”的学历、学位、驾驶证、纳税状况等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引入工作力量强的公证机构在本地设立办证点开展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大型公证机构的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促进优质公证资源延伸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

      (十三)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主动适应产业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丰富公证服务产品和方式,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产权保护、家庭事务等领域的运用,不断拓展公证在商事、民事信托、房地产等领域的服务。围绕网络综合治理,鼓励公证机构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作,探索电子数据存证取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在线金融、电子签约等领域的公证服务。

      (十四)发挥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作用。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积极为矛盾纠纷预防、突发事件应对等提供公证服务。围绕诉源治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领域,广泛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事务工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扩大公证在行政处罚、征地拆迁等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六、推进信息化应用和数据共享

      (十五)深化公证“互联网+”服务。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打造全省公证行业综合信息平台和具备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远程视频、在线询问、在线审核、在线缴费等功能的在线公证服务平台。有序推进驻外使领馆和省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开展网上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试点。支持公证机构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手段、模式、机制、产品创新,探索公证自助办理、在线办理。

      (十六)加快公证数据共享运用。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法院、银保监、税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合作,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推进电子公证书与相关用证部门的在线发送、查询和直接应用。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明确责任,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要落实“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改革措施。

      (十八)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将公证行业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符合条件可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公证机构,当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保障公证调查核实权,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各地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等办法,做好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公证质量评估检查等工作。聚焦提升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常态化开展公证警示教育、质量评查评估和督促整改,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办证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力度。健全公证执业活动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公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公证档案、价格收费和会计账册等进行核查。加强对公证机构办证点、服务窗口的规范和监督。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机制,健全公证复查投诉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依法淘汰退出不合格的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公证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贯彻“崇法、尚信、公正、求真”的执业理念,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增强公证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发展壮大公证队伍。优化公证员岗前培训、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等基础类、专项类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公证队伍的执业水平。加强公证员助理管理,完善考核监督,培育后备人才。将公证人才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体系,并按有关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附  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一、加强党的领导

    1.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

    在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公证行业党的建设。

    省司法厅

    二、坚持公益属性

    2.保障特殊群体服务需求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减免公证费用。对80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与领取抚恤金、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省司法厅

    3.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推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4.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方式、价格调整、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等制度,2022年底前启动修订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含指导价)范围和收费标准,标准偏高的及时降低,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支付得起的基本公证服务。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严厉打击价格违法和违规收费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深化公证机构分类改革

    5.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

    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针对公证行业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研究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举措,“一处一策”“一地一策”务实推进。各地公证机构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司法行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三项政策”落地。

    省司法厅、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6.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健康发展

    统筹布局合作制公证机构,鼓励合作制公证机构拓展业务、创新服务、开展公益服务,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严格落实公证质量保障制度机制,严防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防止不正当竞争。抢抓“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横琴、前海、南沙三个重大平台作用,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等专门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积极先行先试。

    省司法厅

    四、扩大服务区域和领域

    7.发挥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作用

    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积极为矛盾纠纷预防、突发事件应对等提供公证服务。围绕诉源治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领域,广泛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事务工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扩大公证在行政处罚、征地拆迁等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省司法厅、省法院,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推进信息化应用和数据共享

    8.加快公证数据共享运用

    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法院、银保监、税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合作,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推进电子公证书与相关用证部门的在线发送、查询和直接应用。

    省司法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法院、广东银保监局、省税务局

    六、保障措施

    9.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明确责任,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要落实“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改革措施。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10.加强政策保障

    各地要将公证行业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符合条件可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公证机构,当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保障公证调查核实权,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各地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省司法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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