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圳市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社会组织管理业务系列动画 > 便民问答
发布时间:2024-03-08 12:0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如需业务办理,请您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申请。待收到“预审通过”的通知后,再将纸质材料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