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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由什么单位予以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3 09:5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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