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0
返回首页 2019年11月19日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补(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和《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各地应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

我市于2011年6月出台《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向80周岁及以上深圳户籍老年人发放相应的高龄老人津贴。

制定《通知》的目的

适度提高高龄老人津贴标准,让我市老年人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红利,提升我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体现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的关怀。

解读时间

解读《通知》的时间,拟与《通知》发布时间保持一致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

明确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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