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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时间:2021-05-12 16:21字号:【 视力保护色:     

 

粤交〔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5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x《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分类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鼓励实行公司化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其中班车客运按照经营范围分为一类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除外)、二类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除外)、三类客运班线(县际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除外)和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客运班线及毗邻县之间客运班线)。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以及县际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经营范围分为旅游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其中旅游班车客运纳入班车客运管理,旅游包车客运纳入包车客运管理。

  (二)我省范围内道路客运站按照规模和使用用途,分为等级客运站、便捷车站以及招呼站。其中,便捷车站可依托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方设置;招呼站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地铁口、旅游景点、酒店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点设置。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对招呼站的设置和管理予以明确。

  (三)提供客运信息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纳入客运相关服务业管理。

  二、道路客运及其标志牌分类

  (一)县(区,不含城市建成区)内客运和毗邻县且毗邻镇的县际客运纳入农村客运管理。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二、三类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县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一类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原则上按照各省(市、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范围划定。

  (三)道路客运的经营权:

  1.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给予具有相应经营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即指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权。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经营。

  (四)道路客运经营期限:道路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客运标志牌代用卡、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省内节假日临时包车证和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申请从事一类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县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其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三类(毗邻县除外)客运班线应当征求客运班线起讫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应当征求终点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中途停靠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4.被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外省外)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公示期满后,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公示意见、征求意见、协商情况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人数量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客运经营者;招投标具体程序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实施。

  (2)对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6.对一、二类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起讫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可由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协商)决定。省交通运输厅可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含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1)接驳运输方案;

  (2)车辆安全技术、驾驶人员配备、运营线路选择及安全监管方案;

  (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情况;

  (4)应急保障预案。

  (二)申请从事四类客运班线(县内客运班线及毗邻县之间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其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就毗邻县客运班线征求终点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4.被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外省)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受理申请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及本辖区的运力发展情况作出决定。

  (三)申请从事省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的,应符合《客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包车运力发展规模并对外公布,对申请人超过3个以上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现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依申请按照2:1比例转为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未转为县际包车的县内包车或转换后达不到县际包车客运经营条件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

  (五)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以下资料:

  (1)分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规定要求的,将相关备案信息通过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告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后,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企业经营范围。

  3.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六)客运经营许可变更:

  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节点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鼓励企业集约化经营,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经营权变更有关手续。

  2.以下事项变更由企业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办理:

  (1)客运班线、客运包车委托经营单位、车辆及类型等级变更;

  (2)客运班线起讫站、沿途配客站点、途经线路变更;

  (3)连续暂停不超过90天,一年内累计暂停不超过180天的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暂停、恢复运营;

  (4)一类客运班线按照2:1、二类客运班线及原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毗邻县市际客运班线按照1:1转为市际包车客运;三类客运班线按1:1转为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按照2:1转为县际包车客运。上述转换均按重新许可办理;

  (5)招呼站的设置、取消和变更。

  (七)除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及镇通村的客运班线以外,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不实行“一车一牌”对应管理,但企业车辆总数(不含配发的不超过20%比例的7—15座小型客车)不得超过企业客运标志牌总数。

  (八)企业自有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按照企业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范围填写。

  (九)毗邻县客运班线应当在两县行政区域内运营及调整客运站点。

  (十)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客运包车经营期限届满,申请重新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四、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一、二、三类班车客运标志牌(含相应定制客运)、对应信息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2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客运标志牌代用卡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3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对应信息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客规》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交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四类班车客运标志牌(含相应定制客运)、对应信息表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2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

  (二)市际、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对应信息表,一个运次使用的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包车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4—8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

  (三)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和包车证按照如下方式发放和管理:

  1.上述牌证为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牌证。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作为加班牌使用时,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7天)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有效,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一个运次使用的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仅限7—15座小型客车使用,且包车运营范围应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一致,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7天)有效。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和包车证有效期视节假日周期确定,除节假日时段外,前后累计最长不得超过4天。

  2.上述牌证应发放给具备相应道路客运经营条件的企业,因应急疏散需调用运力时,客运站可向地级以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

  3.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不超过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50%的比例,提前发放上述空白牌证,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4.上述牌证由企业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报备并实时打印。

  五、客运经营管理

  (一)鼓励道路客运班线企业提供联程联运服务。联程联运是指道路客运班线企业整合不同客运班线资源,利用客运站或其它具备中转换乘条件的场所,通过组织乘客一次中转换乘实现一票直达目的地、提升客运资源利用率的一种运输服务。企业或相关站场应当发售联程车票,在售票前向乘客告知中转换乘信息,并在车票票面注明中转场所及相关信息,联程车票售票信息应实时上传省联网售票平台。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实时转乘、车辆位置等信息查询服务。

  (二)允许道路客运班线企业自主组客。道路客运班线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为其客运班线售票,并通过省联网售票平台与客运站售票信息实现实时互联互通。

  (三)推进道路客运车辆小型化。符合连续3年诚信评价AAA且其中1年AAAA以上、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个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12月31日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标志牌总数不超过20%的比例,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配增7-15座小型客运车辆。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道路客运企业可按照核准的数量投入车辆在广东省内运营,且运营线路一端须在车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经营期限不超过6年,到期后应依条件重新申请,具体经营模式由企业自行确定。上述7-15座小型客车可凭本企业现有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客运班线经营,也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报备打印一个运次的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后,从事不超越本企业经营范围的省内包车客运经营。每年1月份,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一年度12月31日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标志牌总数、7—15座小型客运车辆总数进行复核,对超出核准比例部分的车辆应收回车辆道路运输证。农村客运车辆原则上使用7座以上客车,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5座车。对受农村公路条件限制或客源较少的通建制村客运班车,允许选择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内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客运车辆。

  (四)鼓励客运站场便捷化。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应为等级车站或便捷车站。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在等级车站发班。道路客运班线一端在旅游景点的,可在旅游景点设置的招呼站发班。通建制村农村客运班线和商务专线、校园专线、机场专线等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起讫站点均可以为招呼站。

  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出行的需要,设置招呼站,供备案客运车辆上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站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站点信息及进入站点的车辆报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有效做好旅客上下车作业及行李的安全检查、实名制查验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有关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站点车辆进行总量控制。

  (五)推进短途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市际公交化客运班线是指连接省内毗邻的不同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线路运营里程不超过50公里,参照城市公交模式运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关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线路编码,不再配发客运标志牌。

  (六)推进包车合同报备电子化。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包车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9),在承运前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实时报备打印包车合同并生成电子包车合同,电子包车合同与纸质包车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所报备合同明确的起点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外上客和在终点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外下客。

  六、互联网道路客运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定制客运)。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托网络平台发布起讫地等信息,利用现有班线开展网络平台售票,在便捷以上车站发班,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二)互联网包车客运服务(互联网包车)。互联网包车是指包车客运企业根据网络平台提供的出行需求与其签订包车合同,并提供包车客运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与网络平台合作的包车客运企业,应履行承运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使用合法车辆,按合同约定运行。

  (三)网络平台。

  1.提供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与网络平台合作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15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报备网络平台相关信息。所需材料及流程均按照《客规》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2.提供互联网包车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与乘客签订网络出行服务合同,应当与包车客运经营者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应附所有乘客实名制信息,并督促客运经营者安全规范运营。

  3.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上传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4.网络平台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统一对外公布网络平台名称,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1)利用不具备道路客运资格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业务的;

  (2)不如实提供实名制旅客信息的;

  (3)未按出行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4)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5)组织互联网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经营的;

  5.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应当不少于3年,并不得运用于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服务以外的业务。

  七、客运站管理

  (一)客运站名称命名。

  我省客运站名称应按照以下规则命名:等级、便捷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其中旅游站、口岸站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招呼站的站名为“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招呼站实行编码管理,代码按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2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79.2)的客运站代码进行统一编码。停靠点的命名纳入招呼站命名及编码管理。

  (二)客运站经营许可。

  1.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合格,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20)等规定进行核查。

  2.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客运站许可机关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并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客运站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联合惩戒机制。

  八、客运站进站管理

  (一)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经营信息表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及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经营。

  (二)汽车客运站及有条件的旅游景点可以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允许旅游集散中心对出行时间一致、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统一组织包车服务。

  (三)便捷以上客运站经营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执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责,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四)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要严格实名售票、实名查验。

  (五)客运班线起讫站均不具备车辆安全例检条件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安全例检,并随车携带有效安全例检证明。

  (六)客运站经营者要配合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规范对外省籍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将外省客运班线许可信息、进站记录等信息及时录入省运政系统。

  九、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一)道路客运(含客运站)经营者应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资质动态保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依法经营、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健全实施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严格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客运车辆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内外视频监控系统、安全带、破玻器、胎压监测或胎压报警装置等安全与监控装备,客运经营者应加强监控管理。

  (三)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风险投保其他相应保险,切实增强企业安全风险预防与应对能力。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数字广东”“数字交通”等工作要求,加快道路运输生产运营全要素数字化,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企业动态监管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自行或依托第三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用符合企业实际的生产全过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清单,并按规定实现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的闭环管理。

  (五)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深化应用等工作,开展与第三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针对客运车辆的第三方监测平台(含动态监控),建立从车辆停放、启动、运行、装卸载和司机驾驶行为、车辆行驶行为的全主体、全链条、全流程动态监测机制。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经营者积极推进信息化工作,通过电子化手段规范记录车辆行车路单、安检记录等数据,实现安全数据的有效采集、保存。

  鼓励支持道路运输协会、保险企业、相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运用行业自律、经济杠杆和安全服务等手段,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履职履责自觉。

  十、道路客运运价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价格、计费行包价格以及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有效渠道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客运票价实行一票制,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代理手续费等性质费用。道路客运和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建立健全道路客运票价和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特殊旅客权益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执行。其中,当年龄与身高的优惠标准不一致时,按照最优惠标准执行。电子身份证件可作为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运〔2006〕89号)、《广东省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粤交运〔2006〕87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牌证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4〕140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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