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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专家媒体解读之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13 16:39:00

  1、享受带薪年休假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也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休假天数怎么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什么情况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怎么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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