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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16 09:41:00

  【案情摘要】

  王某于2015年12月20日入职某实业公司,月工资5000元。入职时,王某应实业公司要求提交了上一家用人单位A公司的离职证明,该离职证明载明“王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9日在我司任职”等内容。随后,王某因个人原因在实业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离职。双方因2016年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其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2016年依法可享受5天年休假,经折算实业公司应安排其休2天年休假,故要求实业公司结算2016年2天(146天÷365天×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0元(5000元÷21.75×2天×200%)。实业公司确认王某提交的离职证明为真实的,但辩称,王某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法裁决实业公司支付王某2016年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争议:王某在某实业公司工作期间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前述规定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包括劳动者在同一公司或不同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该连续情况不得间断。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本案中,王某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9日在A公司任职,紧接2015年12月20日入职实业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没有间断。因此,王某2016年本应当享受年休假5天。但由于其2016年在实业公司的工作时间为146天,经折算,实际在实业公司可享受2天年休假。实业公司未安排王某休年休假,应支付王某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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