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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16 09:41:00

  【案情摘要】

  王某于2014年2月18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王某每月工资8000元。2017年1月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其累计工作时间达12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8000÷21.75×20×300%)。但王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情况。公司辩称,王某入职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公司不清楚其有12年的工作年限,故在2015年其入职满1年后才开始安排其休年休假,有考勤记录为证。考勤记录记载王某2015年和2016年分别休年休假5天,王某对考勤记录予以确认。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法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年休假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发生年休假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1)已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事实,以证明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2)累计工作时间长短,以证明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年休假的安排者,应当举证证明:(1)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2)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确已征得劳动者同意,且已依法定标准计发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入职某软件公司之前存在“已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因此王某在入职公司满1年后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此外,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已达12年,因此其主张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亦不应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王某于2015年和2016年已经分别享受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对王某要求支付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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